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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如悬河网 2025-04-05 20:14:52 332 ℃ 布拉姆斯

社会福利政策、收入分配调节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有的以法的形式,有的以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政策的形式,开始渗透到过去国家不曾进人的、属于私人的市民社会领域。

{16}(P387-388)值得注意的是,同其他法律与文学学者的基本立场相一致,维斯特并不认为经典文学文本中所呈现出来的人之本性就是真实与完整的。可以看到,在经济学话语中,作者居于一个完全权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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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P9)以经济人模型为最基本的认识与分析工具,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与经济学学者普遍认为大量普通法都可以依据理性经济学原则即利益最大化来进行解释,更一进步,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能够塑造出一种不仅高效而且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法律体系。像隐喻、叙事文学,当它很成功时,便是移情理解的桥梁,文学人知道这一点。法律与文学论者对经济人的批判经常将这两点结合在一起,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两方面批评从来就不可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来讲,经济学试图以物理方法应用于社会及法律现象的后果是它甚至无力解释经济活动自身。对此,维斯特认为:尽管他们发现自身处于极其怪诞的状况之中,卡夫卡(小说中)的人物明显是可被认识的:虽然他们置身的外部世界是怪诞的,但我们会不费事地在《审判》中的K或《判决》(The Judgment)中的格奥尔格的精神世界之中看到我们自己和我们的邻人。

通过读、听以及讲故事,我们确实做了那些经济的法律分析坚称我们没有能力去做的事情。法律不可避免地有关语言如何使用以及对其结构和意义以及体裁和背景的‘细读,这已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人们故意忽视,那些服用了这些西方药方的国家却大多经济崩溃,山河破碎,社会失序,[10]并引发了美国学者所言的一个起火的世界。

不搞政治,不游行、不抗议、不投票、不辩论,所在国政府清廉还是贪腐,与我何干?不做生意,不管工商、不理税务,也无须关心消费者投诉或者上游供货商破产。{56} 就这样,西方成了传说,成了神话。{17}676正是因为英国人不是人而是鬼怪,所以当时有骁勇善战之誉的将军杨芳在接替琦善镇守广州之后,不是买枪造舰,而是命士兵搜集马桶秽物和女人内裤,挂在广州城头对着英军枪炮。【注释】 [1]当然,鬼话、童话与神话之言,都是比喻。

因此,中国法学乃是西法东渐的产物。并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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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实践中这种自由也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这种实践却往往遭到一些人以西方理论为依据的质疑。生活圈子也以华人学者学生为主。最终,本来可能仅在西方产生并得到印证的一些东西,也被当成了可在全人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中西之间本为不同具体主体之间的并列关系,又被转化成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但即便移民当地,不再落叶归根了,对于高级知识分子来说,也主要在科研教育机构工作。

直到两颗原子弹的蘑菇云将西方文明又一次送上 大高潮。以武力为基础的实力问题,被转化成了一个价值问题:强的就是对的,弱的就是错的,强弱的事实问题,就被这样不合逻辑地转化成了价值上的是非问题。中国法学只能从自家的实践讲起,从自己的话语讲起,而不能从别人的理论讲起,从他人的话语讲起,尽管也应重视他人经验与话语的镜鉴意义。比如,法学界往往从《联邦党人文集》{51}里读到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中央地方分权,而实际上这本书作为合著,本身就比较芜杂而存有内在的不一致,而且该书当时一个主要的任务是论证从邦联到联邦转变的必要性,是论证美国政府集权正当性与必要性的。

在这一部分,文章将呼吁在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真正自由的思想、更为清醒和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西方话语:抛弃鬼话、认清童话、破除神话,将西话变成真话,助力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争夺,服务于中国法理[2]——也即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的构建,最终确立中国法学在人类政法智慧版图上的应有地位。只是,天下区隔,交通有限时,产生误解,也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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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有位生活在鸦片战争前后的江苏文士陆嵩材,在其《江州述感》中这样描述英国人:白者乃真鬼,语音类禽鸟,胫长面多毛,眼绿疾顾。{17} 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史教研组,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史研究室.林则徐集{Z}中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 {18}魏源全集{M}第七册.湖南:岳麓书社,2004. {19}徐继畲.瀛寰志略{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20}齐思和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M}第3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4. {21}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2}辜鸿铭.张文襄幕府纪闻{A}. 孔茂庆,张鑫.中华帝国的最后一个遗老辜鸿铭{C}.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 {23}李细珠.晚清保守思想的原型—— 倭仁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4}李慈铭.越缦堂日记{M}同治六年七月初三日.江苏:广陵书社,2004. {25} 翁同龢.翁同龢日记{M}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 {26} 董文涣.清季洪洞董氏日记六种·砚樵山房日记{M}第二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 {27}筹办夷务始末{M}(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转引自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M}(增订本).北京:三联书店,2011. {28}刘锡鸿.英轺日记{A}.钱锺书.郭嵩焘等使西记六种{C}.北京:三联书店,1998. {29}王闿运.湘绮楼日记{M}光绪二年三月三日. {30}陈寅恪.寒柳堂集{M}.北京:三联书店,2001. {31}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32} 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M}(增订本).北京:三联书店,2011. {33}佐々木正哉.鴉爿戰爭後の中英抗爭:资料篇稿{M}.東京:近代中國研究委員會,1964.转引自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M}(增订本).北京:三联书店,2011. {34}王之春.国朝柔远记{M}卷十六.台湾:台湾学生书局1975. {35}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6}曾国藩.讨粤匪檄{A}.郑振铎.晚清文选{C}卷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7}王韬.王韬日记{ M}咸丰九年四月甲辰.北京:中华书局,1987. {38}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A}.钱锺书.郭嵩焘等使西记六种{C}.北京:三联书店,1998. {39}冯桂芬.校邠庐抗议.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40}戴扬本.冯桂芬与校邠庐抗议{A}.冯桂芬.校邠庐抗议{C}.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41}{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2}载泽.日本法规大全·序{M}.南洋公学排印, 宣统元年. {43}徐雪筠.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1882—1931) ——〈海关十年报告〉译编{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44}钱穆.国史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45}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46}杨廷栋.译路索民约论·序{M}.上海:上海文明书局,光绪二十八年. {47}黎庶昌.上沈相国书{A}. 谭用中.西洋杂志{C}卷八.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48}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9}支振锋.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J}.政法论坛,2009(1). {50}支振锋.文本与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进取路径{J}.中外法学,2009(4). {5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2}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J}.环球法律评论,2006(4). {53}支振锋.法学论文:不合逻辑的三段论当休矣{A}.张士宝.《法学家茶座》第33辑{C}.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54}蔡枢衡.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A}.许章润.《清华法学》(第四辑){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5}严复.原败[A].王栻.《严复集》(一)[C].北京:中华书局,1986. {56}[美]蔡爱眉.起火的世界——输出自由市场民主酿成种族仇恨和全球动荡[M].刘怀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57}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58}郭嵩焘.郭嵩焘日记[M]第三卷.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 {59}《汪康年师友杂记》第三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60}Tomas F. Farr, Diplomacy in an Age of Faith, Foreign Affairs, March/April 2008, pp. 110-124. {61}陈金钊.忧伤的中国与自卑的法学(笔谈)[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62}喻中.走出法学的托勒密体系[J].读书,2009(1). {63} John C. H. Wu (ed. ) , 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 Shanghai: Commercial Press, 1928), ‘Preface, p. Xi. {64}刘星.西方法理学的中国表达——从1980年代以后的西方评介看[J].政法论坛,2005(1). {65}孔庆平.三位民国法学家关于中国法理自觉的探讨[J].清华法学,2007(3). [66}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进入专题: 西法东渐 西方话语 中国法理 文化自觉 。

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本属常态。同样也很少有人追问,仅仅在8亿或10亿人的西方世界里被证明为有效的东西,哪怕它在自己家里被证明为真是好东西,又凭什么能够天然地自动适用于70亿人口的全人类?即便能够适用,又该怎么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怎么造就这些条件呢?我们不是要盲目排外,但也不能盲目迷信,而必须清醒选择。{43}164由刚开始不过是代表落后蛮夷地区近于妖魔鬼怪甚至禽兽的东西,变得令中国人闻而生畏,而且由畏生敬,最后甚至崇拜他们起来。不仅西方,人类古往今来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只要对我有益,都可以拿来为我所用。尽管不是全部,但不少法学学者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跳入了西方话语的陷阱,将西方话语奉为神话,写文章时,不由自主地就是中国问题+西方经验+中国应该学习西方这未必合乎逻辑的三段论。{1}89 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

所以,探讨中国法学及其与西方话语(简称西话)的纠缠,就既不能脱离近代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各个层面的重大历史转型,也不能脱离整个中国近代以来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7}这人文社会科学转型与重建的大背景。{22}本为了培养外交人才而开办同文馆,却遭到以倭仁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坚决反对, 双方斗争达半年之久。

因此,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次数越多,了解的老少边穷地区信息越多,越有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下陷入彀中,为他人提供情报,对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危害也可能就越大。所以蒸蒸日上, 青出于蓝也。

{66}4然而,一个在法学研究中完全迷信西方、神话西方,只是进口问题或根本提不出问题、不关注问题的民族又怎么可能提炼出自己的理论?只有我们真正认识到自己所遇到的实践问题与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我们才能更为自信地让异域滋润本土,让历史滋润现在,让先贤滋润时杰,让实践滋润理论。因为小国征伐甚至世界大战,他们重新思考了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确立了主权独立与民族国家。

也有不少人负笈海外,留学归国后,成为真正学贯中西的大家。非如此,怎能彰显自己的学有所成,应该得到国内各界重视,抢位夺金呢?{54}14话当然有些极端,这肯定不是普遍情形,但是否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而问题的关键是,虽然他们的确远赴西洋,超越文本,实地生活考察了,但真的就了解西方了吗?抑或说他们了解的不过是他们所生活的一个侧面的宛如童话般美好的西方?很可惜,除了研究自然科学的纯粹科学家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人文社科留学生中的大多数人实际并未能真正的超越文本,因为在天真的童话世界里,他们所言的也更多的不过是西方童话[8]。其结果是,我们既没有在实践中实现这些理论,也未能在学术和智慧上突破与超越这些理论,而更多的是匍匐在这些尽管可能伟大,但却绝难普世与永恒的理论之下颤栗。甲午败于蕞尔小国日本之后,今之言政者,莫不范于日本之制。

参见夏瑰琦编:《圣朝破邪集》,香港建道神学院1996年影印版。不管是被世俗化还是被神化,本来具有批判力和诊断力的思想,一旦被社会的绝大多数不加思索地接受,占领了教材、课堂、报纸、电视和网络,便常常会成为清客的谈资,思维的框架甚至无形的天花板、玻璃罩,最终的下场就是成为被人们虽日日翻阅,感觉似有所得而却无实际进益的枯萎的文本。

市场和民主携手并进,将会把人类带入胜境。就这样,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提出的彼何以小而强,我何以大而弱,遂成为晚清人们的难解之谜,因而要必求所以。

转瞬间,即便从鸦片战争算起,西法东渐也已经将近两个世纪,其功其过,纷纷扰扰。然而,由于西方文明的强势地位,西方话语对中国法学渐有从影响转变为宰制之虞。

甚至连法学家自己,都几乎无人在行为上将这套理念当回事。而晚晴的内政之腐败与外交之失败,更使得当时朝野弥漫着浓郁的失败主义与绝望情绪。从英国回来的当然是边沁、布莱克斯通天下无敌。中间则是法学界以2005年《政法论坛》连载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长文,蔚然掀起法学界一股寻找中国法学主体性的旋风。

对于那些虽然负箧远游但也因此得享自由感觉海阔天空的中国学生学者而言,即便回国了,多年后也成为美好的回忆和重要的资历,如果再有红袖添香的罗曼蒂克故事,更是美得痒到心肝里。有机会接孩子上下学的不多,能够陪父母堂前尽孝的更少。

如果学术界主题繁复、千变万化的文章骨子里都是这样一个模式,那就太可悲了:法治是个好东西,某某不符合法治,所以某某有问题,我们要法治。而且,学习西方和国外不是为了自我菲薄,不是为了改旗易帜,投靠西方,也不是为了变得和西方一样或者印证西方的正确性与先进性,而是为了将自己变得比西方更好,至少应该做到与西方各擅胜场,良性竞争,为人类做出属于自己的文明贡献。

作为一门经世致用的社会科学,法学所研究的乃是法律及其运作实践,因此,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律实践,然后才是所谓关于法律的理论(也即法学)。好,125街以西是更安全,但如果不到125街以东,这些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们能够真正融入纽约当地的生活吗?恐怕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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